中山市化妆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中山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本协会的英文名称是:ZhongShan Cosmetics Association(简称ZS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中山市范围内从事与化妆品行业相关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使协会成为中山市化妆品行业联系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成为培训会员和学习法律、政策、专业知识技能的教育基地。团结协调全市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为中山市化妆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室设在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湾工业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B2幢4层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
(一)提高中山区域化妆品品牌在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提高中山化妆品行业的市场地位和社会地位。
(三)加强信息沟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降低经营风险。
(四)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机关授权委托的事项。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委托进行行业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以及公布。
(四)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进行前期论证。
(五)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加强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业务技术等各种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及时组织研究探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协调经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为企业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八)开展诚信教育,杜绝经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活动。
(九)发挥行业优势,培育行业“龙头”,开展行业联合。总结推广企 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建立经济信息网络,沟通行业信息,开展信息咨询业务。
(十)组织会员开展一些有益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相互了解与交流。并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增进交流,增长见识,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促进行业发展。
(十一)组织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是本市内从事化妆品的研发、原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的经济组织。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协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选择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中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中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中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